第一章 协会概况
- 本协会名称为德中酒业协会。。
- 总部所在地为德国柏林。
- 财政年度为公历年度。
- 注册地和受理法院所在地均为德国柏林。
第二章 协会宗旨
- 为德国和中国的酒类企业提供支持,促进中德两国酒类行业更好双边化的交流与发展。同时致力于推动德国和中国酒文化交流合作。
- 不追求任何党派政治或宗教目的,不以赢利为目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1. 会员培训;
2. 咨询服务;
3. 交流活动;
4. 市场评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5. 推广酒类产品或行业服务;
6. 组织行业的国内外展览,酒类评选大赛,订货会等活动;
7. 组织出国考察,接待国内外来访;
8. 协调会员之间产生的争议;
9. 协调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组织的关系;
10. 参与或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
11. 组织开展本行业的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1.会员组成
由经申请、批准的从事生产经营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果露酒等饮料酒和酒 精等酿酒专业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本行业服务的有关单位和团体组成。
本协会会员分为理事会员,普通会员,支持会员和联络会员。
2. 申请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于行业协会的各项事业,并愿意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3. 入会程序
1)满足申请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2)将材料和申请以书面形式寄到协会办事点;
3)经理事会讨论,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申请。若被拒,可在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诉,下一次理事会议上将再次讨论并做出最终决定,同样需三分之二同意才能通过;
4)由协会秘书处办理会员证书。
4. 会员权利
1) 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优先权;
2)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如:对新产品有优先获得或优惠权利;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情报,信息资料和刊物;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3) 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递交提案;
4)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支持会员和联络会员除外);
5)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 会员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4) 按时交纳会费;
5)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6) 向协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协会要求的各种技术、经济资料和有关信息;
7) 及时向本协会报告企业撤并、单位更名、法人代表变化等情况。
6. 会员费用
会费通知将于每年第一季度以平信的方式寄出,会员收到通知后须按时缴纳相应金额。会员如果不按期交纳会费,将由理事会决议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保留理事会的进一步权利。
7. 退出协会
1) 每位会员可在财政年度结束前六个月,通过挂号信的形式将退会声明寄到协会办公点并交回会员证。协会发送书面确认至退会单位,其会员资格于下一年度起正式失效。
2) 以下情况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公司解散或破产;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超过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3) 以下情况会员将被协会开除:做出损害协会目标的行为;违反本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若会员发生上述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协会机构
本协会有以下机构:
• 会员大会
• 理事会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会员大会
1)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 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任命审计师;
•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和缴纳期限;
• 确定协会的工作方法和任务;
• 对会员的提案进行表决;
• 解散协会;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2) 正式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尽可能在上半年召开。提前三个月,平信或电子邮件通知会员。如有会员提出的提案将在大会上被讨论,会在大会召开一个月前,平信或电子邮件通知该会员。
3) 非正式会员大会的召开,须超过一半理事会成员或超过五分之一协会会员要求,才能召开。提前一个月通知所有会员并告知召开原因。如有会员提出的提案将在大会上被讨论,会在大会召开两周前,平信或电子邮件通知该会员。
4)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若他无法召开主持,由一位副理事长召开主持,若都不行,则由年龄最大的理事会成员召开主持。会员大会开始前要选出一位会议记录员。大会决议须纳入会议纪要,且由大会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字。
5) 大会决议遵循简单多数原则,平票视为不通过。理事会员和普通会员每家会员单位拥有一票的投票权。
6) 会员大会有权做出决议,与出席会员人数无关。章程修改,解散协会和协会资产处理须经会员大会以到会会员投票的四分之三多数通过。对解散协会和章程修改的提案,须在大会开始前3个月,书面通知到理事会。
7) 所有投票须公开进行。根据申请且获得至少半数与会会员投票同意,可进行秘密投票。
8) 投票表决也可不通过会员大会进行。在此情况下,须要求所有会员在会员大会邀请期限内进行书面投票,并在要求期限内送达协会。在此期限内送达票数的多数将决定决议内容。
二、理事会
1)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2) 理事会是一个合议制委员会,由会员大会表决选举产生。最少由三名会员单位成员组成,并从中选举出理事长单位一名及副理事长单位两名。最多不超过15人。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3)在此特别说明,由于协会初创,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满足理事会成员条件,经本协会创始人同意,成为第一届理事会成员。此后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4)理事会成员申请条件:
• 年平均销售或进出口至少5万升酒;
• 自身利益和协会目标不相符合的公司,无法加入协会。
5)理事会成员的职权:
• 享有普通会员的一切权利;
• 每位理事会成员可接受最多三名普通会员的投票权,须书面授权;
• 行业专业研究报告推送;
• 在协会海外媒体渠道平台上发布资讯和广告;
• 优惠获得法务,税务和营销方案的咨询;
• 委托协会报名参与国际酒类评选比赛;
• 根据需要,定制培训活动;
• 副理事长有权委托协会联系有影响的欧洲媒体和酒类专业杂志刊登资讯和广告;
• 副理事长有权针对具体需求,委托协会与相关专业人士对接;
• 副理事长有权根据需要,定制行业对接和企业交流活动;
• 副理事长有权委托协会联系国际品牌,推出联名款;
• 副理事长有权委托协会为欧洲及中国赛事,音乐节和综艺赞助;
• 执行理事长有权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冠名权;
• 执行理事长经授权可代表协会参加国内外重大活动。
6)副理事长单位原则上遵循中方一家德方一家。每年从两家副理事长单位选出一家作为执行理事长单位。执行理事长负责协会对外工作。
7)理事会单位的组成应和协会所代表的不同品种酒类相一致。
8)理事成员的义务:
• 在本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 理事单位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协会组织的主要行业活动,不能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
• 理事单位每年需交纳理事会费。
9)若不能完成义务,则失去理事成员资格。
10)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11)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理事长或至少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召集,须有一半以上的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以简单多数视为通过,平票视为不通过,可以书面方式表决确认。会议须纳入会议纪要。
12)理事会有权对章程做措辞表达上的修改。(不改变章程含义)
13) 理事会对以下事务负责: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执行理事长单位,以及会长,副会长和执行会长;
•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 提议增补或者调整理事,推荐候选名单;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 成立委员会;
• 修改章程(不改变章程含义);
• 听取并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 审议批准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 审议本协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理事单位推荐的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荐新的理事人选。其他重要变更事宜,须书面呈报理事会,经理事会批准方能生效。
14)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每届任期两年,由理事长单位推荐;副会长两名,每届任期两年,由副理事长单位推荐;执行会长一名,从副会长中选出,任期一年且不能连任。
15) 本协会会长对以下事务负责:
•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 涉及协会资产管理事务时,代表本协会;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16)本协会执行会长对以下事务负责:
• 领导本协会业务拓展;
• 涉及对外业务时,代表本协会;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17) 本协会特设支持会员,即有政治和社会影响力、对于协会工作给与包括经济赞助等多种支持的机构或组织。作为支持会员,有权参与(组织)协会的工作与活动,为中德经济合作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8) 本协会按照精简、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下设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章 经费来源与资产管理
-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按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会费金额由理事会决定;
2)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各种有偿技术咨询服务,出版刊物资料的收益;
3) 国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4) 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5) 利息收入;
6) 其它合法收入。
2.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3.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 本协会每年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协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协会宗旨、任 务和业务范围,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本协会每年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1. 本协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四分之三表决通过,且至少有半数的会员参加投票。
2. 在作出解散协会决定的同时,须对协会财产的使用以及受托处理解散事务和注销协会登记的人选等作出决议。
3.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理事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